亳州市济兴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亳州市济兴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亳民一终字第003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杰,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济兴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马亮,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审被告:涡阳县惠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济兴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涡民一初字第01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二审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罗胜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影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