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10996号之一
成都四海防火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
肖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孝松,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麟,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龙湖锦川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imes;路××号附2号3层
原告成都四海防火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龙湖锦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成都四海防火制品有限公司与成都龙湖锦川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与(2020)川0193民初12951号案件中双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系基于同一事实,两案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川0193民初12951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