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四海防火制品有限公司

丹阳市天地缘锁业有限公司、成都四海防火制品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12民初9611号
原告:丹阳市天地缘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大泊镇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阳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四海防火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4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丹阳市天地缘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四海防火制品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丹阳市天地缘锁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丹阳市天地缘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