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四海防火制品有限公司

成都四海防火制品有限公司、四川博弘正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504财保1752号
申请人:成都四海防火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13012175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博弘正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遂宁市博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滨江路博源红光农贸超市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798149207。
法定代表人:余佳琼。
申请人成都四海防火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博弘正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留)、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博弘正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遂宁市博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万元的财产(在查、冻、扣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