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3030号
原告:成都四海防火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412号。
法定代表人:肖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孝松,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光路62号。
法定代表人:黎长贵,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永明,男,公司员工。
裁定理由:原告成都四海防火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四海防火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成都四海防火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成都四海防火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仇金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