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源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大源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执83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大源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苜蓿园大街88号南楼17层A座。
法定代表人:金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于燕弟,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世纪大道91号。
法定代表人:王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大源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0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京大源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783万元以及利息(以178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中,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800元,由南京大源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4905元,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6895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12月8日,2022年1月17日、4月1日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线下调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对乳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乳山市河滨公园综合提升改造工程超出4000万元部分的工程款债权,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4月14日,执行人员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于燕弟,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执行悬赏。
本院认为,本案轮候查封的财产暂不能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鲁10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继续履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爱军
审判员  孙建国
审判员  李佳忆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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