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10132号
申请人:苏州秀领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莘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寿海忠,苏州秀领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无锡协信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天渝骏园15-202。
法定代表人:蔡培培,无锡协信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秀领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协信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秀领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协信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956009.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苏州秀领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秀领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协信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956009.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锡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玉文
书 记 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