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执7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秀领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7831744XN,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莘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寿海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富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逸菲,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协信远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079929516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和风路19号星光商业中心6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蔡培培,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苏州秀领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领公司)与无锡协信远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14民初43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协信公司确认结欠秀领公司工程款2861072.61元,该款在秀领公司开具金额为1691072.6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协信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秀领公司。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2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222元,由秀领公司负担。因协信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秀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61072.6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作出(2022)苏0214执7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21)苏0214民初4324号民事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2月17日,向协信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协信公司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协信公司未予履行。
二、2022年2月17日、2022年2月18日、2022年3月8日、2022年3月24日、2022年4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协信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查明协信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8月24日(保全日期),冻结期限为1年。
2.查明协信公司名下有位于无锡市××共计25套,本案于2022年2月22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二年,从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经查,上述不动产正在本院(2021)苏0214执2631号案件中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后本案将一并参与处理,
3.查明协信公司名下无车辆、无分支机构、无对外投资。
三、2022年3月1日,本院对协信公司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协信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3月1日,因协信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4月19日,本院约谈秀领公司,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协信公司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协信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秀领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协信公司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协信公司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经执行,尚有2861072.6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214民初4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吴成新
审 判 员 方庆富
审 判 员 郑维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焦志敏
书 记 员 刘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