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秀领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秀领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03执156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秀领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芦莘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7831744X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义都市经济开发区华金南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9Q1WE1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秀领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703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秀领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95315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和保险等财产下落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下落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有价证券和保险等。登记在被执行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产权证号:浙(2021)金华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本院(2022)浙0703执保558号案件已查封。截至2023年2月27日,本案所有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其实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和限制消费令措施。 2023年2月9日,本院受理了申请人宁波信步金属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3年2月24日,本院裁定中止对(2022)浙0703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短信发送执行笔录方式告知了经申请执行人苏州秀领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本院已受理,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03执15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