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秀领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吴江市丽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5916号
原告俞朝阳。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丽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江陵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188号丽都朝北店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州秀领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芦莘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寿海忠,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寿海浪,系该公司股东。原告***与被告吴江市丽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苏州秀领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7月19日向原告俞朝阳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俞朝阳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俞朝阳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205元,减半收取计4102.5元,由原告俞朝阳负担。审判长*民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