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思之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楠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03执607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98377482C,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南京南站站西片区绿地之窗商务广场D-2-1幢72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楠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H80UT8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宪巷19号三楼1024工位。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楠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03民初854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申请执行人已付款及支付违约金共计 22 000元。 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因余额少暂不宜扣划。 此外,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南京***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楠钢结构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 执 行 员 *** 执 行 员 **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 记 员 张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