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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艺普实验室设备研制有限公司、南京***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辖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科艺普实验室设备研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工业开发区(F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南京南站北广场绿地之窗D2-7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科艺普实验室设备研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4民初44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科艺普实验室设备研制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第13条“合同纠纷”中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无效时,则向双方所在地任何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按照合同规定,此案应由诉讼双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处理。且本合同不属于工程施工类合同,属于设备安装类合同。请求依法审查,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恒温恒湿实验室及水电安装工程合同》等证据,原审法院将本案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案涉工程属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广东科艺普实验室设备研制有限公司上诉提出,本合同不属于工程施工类合同,属于设备安装类合同,应按合同约定由诉讼双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处理等上诉理由,因案涉合同虽约定了纠纷的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应具有法律效力,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秦 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