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惠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海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3828号
原告:南京惠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利园区206幢3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海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仕林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紫金(*宁)科技创业特别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惠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海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南京惠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惠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35元,减半收取3518元,由原告南京惠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