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3828号
原告:南京惠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利园区206幢3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海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仕林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紫金(*宁)科技创业特别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惠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海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南京惠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惠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35元,减半收取3518元,由原告南京惠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