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海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2844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南京海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仕林北路。
法定代表人:唐军,南京海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发洲,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欢,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海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海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王菲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佺
书 记 员 成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