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702民初6363号
原告上海宝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宝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宝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06元,减半收取计26103元,由原告上海宝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贤宾
书记员 何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