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宝程(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宝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3民初6582号
申请人宝程(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宝程(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宝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5,050.95元或其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所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程(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上海宝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75,050.95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896元,由宝程(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红芸
书记员  石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