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宝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市奈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晋民申1995号
再审申请人上海宝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同市奈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213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是撤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213民初14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其再审理由既有对一审法院的实体判决内容不服的理由,也有对二审法院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不服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对于生效的一审判决不服,其也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非本院。本院仅审查其对二审法院按照自动撤回上诉裁定不服的理由,对于再审申请人针对一审判决不服的理由,本院不予审查。二、再审申请人在上诉期间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提出了上诉请求,就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上诉的费用。一审法院已向申请人邮寄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该通知书中明确载明“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务必持本通知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交费手续,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再审申请人在收到该通知书后,就应向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再审申请人作为上诉人,在有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未按通知书的规定向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也未向人民法院询问上诉费的金额,仅以应交纳上诉费处未写明交纳的金额为由不交纳上诉费,主观上存在故意,二审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上海宝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宝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卜文礼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李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