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0960号
申请人:上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工业园区锦富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距马(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距马(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距马(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距马(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