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宏大种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521执148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贵开路127号博泰华庭10-3。
法定代表人冯旭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宏大种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瓢井镇小洞村。
法定代表人朱善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本院立案受理的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宏大种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本案执行依据即本院(2019)黔0521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贵州宏大种养殖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本案执行依据(2019)黔0521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实存在笔误,其申请执行人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程序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1执14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实伦
审判员  徐德彬
审判员  唐 雄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功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