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6民终7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铜仁市万山区龙辉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高楼坪乡肖家湾。
法定代表人:杨旭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铜仁市万山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产业园5栋5楼。
法定代表人:张博竣,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文,该局能源办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贵开路博泰华庭127号。
法定代表人:冯旭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柱,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铜仁市万山区龙辉养殖有限公司、铜仁市万山区农业农村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2018)黔0603民初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2018)黔0603民初6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铜仁市万山区龙辉养殖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97元、上诉人铜仁市万山区农业农村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5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红芳
审 判 员 芦化莉
审 判 员 吴爱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陆 茜
代书记员 肖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