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市万山特区梵净山生态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民申23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鹿冲关路银通花园E栋1单元503号。
法定代表人:冯旭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书伦,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铜仁市万山特区梵净山生态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万山镇解放街中心广场后面。
法定代表人:曾继贤,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铜仁市万山区农牧科技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产业园5栋5楼。
法定代表人:刘祖玉,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然环境科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铜仁市万山特区梵净山生态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市万山区农牧科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6民终6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泰然环境科技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在二审时已经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分局出具的档案资料,可以证明贵州泰然沼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将名称变更为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二审对该证据未予开庭调查质证,而以申请人未提交新证据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程序严重错误。泰然科技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张 玮
审 判 员  舒宇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晟
书 记 员  石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