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603民初1010号
原告: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贵开路博泰华庭127号。
法定代表人:冯旭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铜仁市万山区龙辉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高楼坪乡肖家湾。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杨旭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铜仁市万山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产业园5栋5楼。
法定代表人:张博竣,该局局长。
原告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仁市万山区龙辉养殖有限公司、铜仁市万山区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2019年8月22日,原告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加盖的印章与民事起诉书不一致,且其受托人的身份也明确,不能参加本案诉讼。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出庭,也无其他合法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32元,减半收取2,916元,由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远见
审 判 员 刘元美
人民陪审员 刘学冬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熊浩华
书 记 员 廖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