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特294号
申请人: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
法定代表人:冯旭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乐佳,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9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申请人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称,其申请请求:1、请求撤销贵阳市云岩区仲裁裁决书;2、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1.依据《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因此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2.依据《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入职即签订了《劳务合同》与《商业保密协议》,他自己领了文件签字后交给冯旭斌,冯旭斌当时并没有比对笔迹,以至于最后出现笔迹鉴定不对,***口头提请辞职,没有正常的交接,自己私下复印公司出差登记表,公司有理由怀疑***动机。综上所述,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销云劳人仲裁终字〔2020〕第216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称,贵阳市云岩区仲裁裁决,依法保护***的合法权益,仲裁委作出的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裁决合法公正,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撤销裁决的六项情形之一,请求驳回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因二倍工资问题与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产生争议,***于2020年4月7日向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2019年10月31日至2020年1月15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向申请人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8100.8元。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8日作出云劳人仲裁终字〔2020〕第216号裁决: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250.00元。另查明,在贵阳市云岩区仲裁裁决书第三页记载:“被申请人(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会提交以下证据:员工登记表1份,劳务合同1份原件,员工考勤表1份原件,工资表1张原件”、“被申请人(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本会提交《劳务合同》予以佐证,申请人(***)对该《劳务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要求进行鉴定。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件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贵警院司鉴[2020]文检鉴字第257号)显示该《劳务合同》第二页落款部分“乙方:”一栏处“***”签名笔迹不是***所书写,双方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氟实性均子以认可,故本会对被申请人(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不予采信,并认定双方采签钉书面劳动合同”。再查明,在本院2020年11月17日开庭笔录第四页载明“被:……第一工作地在云岩区博泰华庭10楼3号……。申:是的,被申请人工作地是在云岩区”。
本院认为,本案中,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以下理由申请撤销仲裁:一是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二是***入职即签订了《劳务合同》与《商业保密协议》,他自己领了文件签字后交给冯旭斌,冯旭斌当时并没有比对笔迹,以至于最后出现笔迹鉴定不对,***口头提请辞职,没有正常的交接,自己私下复印公司出差登记表,公司有理由怀疑***动机。关于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一个撤销申请理由,因***在庭审中陈述其工作地点是在贵阳市云岩区,且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规定,本院对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该理由不予采信。关于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二个撤销申请理由,因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在仲裁裁决过程中出示《劳务合同》,且经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件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贵警院司鉴[2020]文检鉴字第257号)鉴定第二页落款部分“乙方:”一栏处“***”签名笔迹不是***所书写,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鉴定真实性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该申请撤销理由亦不予以采信。故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两个理由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规定的应当依法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贵阳市云岩区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贵州泰然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邱兴权
审判员  汤 萍
审判员  谌致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胡桂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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