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25民初7283号
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144992766X。
法定代表人:方见,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裕,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新丰路**/div>
法定代表人:林文德。
被告:象山森隆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天安路**iv>
法定代表人:王巧尔。
被告:林文德,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封流伟,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壮族,住象山县。
被告:王巧尔,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宁波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象山森隆园林有限公司、林文德、封流伟、王巧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伟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奚 娜
代书记员 潘昶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