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汉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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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6民初184号
原告:浙江汉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前吴乡上赵村180号。
法定代表人:童兴联。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杨光,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新丰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林文德。
原告浙江汉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汉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汉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汉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宏宇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陈宣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