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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波 市 奉 化 区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213执158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和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邬国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善国,系宁波市奉化区港兴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林文德。
被执行人:***麻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先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和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麻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