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023民初479号
原告:黄山市广徽古建筑园林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蓬莱路10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151488912W。
法定代表人:鲍有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磊,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黟县凤之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碧阳镇石亭村下西田组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MA2T2KUG4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龙之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2号楼2层20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18257594D。
法定代表人:*中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主管。
本院受理原告黄山市广徽古建筑园林营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黟县凤之旅酒店有限公司、龙之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龙之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建施工合同纠纷,被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应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一、本案有两被告,第一被告黟县凤之旅酒店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安徽省黟县。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动产所在地为安徽省黟县碧阳镇石亭村。综上,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龙之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异议不能成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龙之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伟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钦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