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0民辖终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之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楼**20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18257594D。
法定代表人:*中随,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市广徽古建筑园林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蓬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151488912W。
法定代表人:鲍有进,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黟县凤之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碧阳镇石亭村下西田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MA2T2KUG4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龙之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山市广徽古建筑园林营造有限公司、黟县凤之旅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2019)皖1023民初4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龙之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即不动产在安徽省黟县,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隼
审判员***
审判员孙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