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广徽古建筑园林营造有限公司

黄山市广徽古建筑园林营造有限公司与黟县凤之旅酒店有限公司、龙之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023民初479号
原告:黄山市广徽古建筑园林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蓬莱路10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151488912W。
法定代表人:鲍有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磊,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一格,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黟县凤之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碧阳镇石亭村下西田组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MA2T2KUG4G。
法定代表人:王最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龙之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2号楼2层20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18257594D。
法定代表人:李中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黄山市广徽古建筑园林营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黟县凤之旅酒店有限公司、龙之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山市广徽古建筑园林营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磊,被告黟县凤之旅酒店有限公司、龙之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山市广徽古建筑园林营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黟县凤之旅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750000元,违约金491625(暂从2019年1月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至2019年8月2日),以后另行计付至款清之日;2.被告龙之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黟县凤之旅酒店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黟县碧阳镇石亭村建设项目,合同对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2018年12月16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19年1月6日双方签署了竣工结算书,确认结算总价为600万元。2019年4月23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黟县凤之旅酒店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475万元工程款,如逾期则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被告龙之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现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黟县凤之旅酒店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广徽古建筑园林营造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存在建设施工合同的关系。
2、竣工验收记录,证明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
3、竣工结算书,证明案涉工程结算后总价格是600万元。
4、协议书,证明双方对付款的时间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同时被告龙之旅控股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款项承担担保责任。
两被告答辩称:1、案涉工程陆续出现众多质量问题,且经催告后原告至今未修复,造成工程款至今未能按时支付。2、违约金诉请过高,应依法予以调整减少。3、被告方资金方面出现了问题导致不能及时付款。
被告当庭出示了照片4张,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原告至今未修复。
经当庭质证,两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方出示的证据,原告方认为照片无法确定拍摄的地点是案涉工程,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因被告未提供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认证及庭审情况查明以下事实,2018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黟县凤之旅酒店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位于黄山市黟县石亭村的黄山市石亭村建设项目,承包方式为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18年4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2月30日,工程含税造价为600万元,付款方式为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总价款的95%为最终结算款,预留5%质保金。2018年12月16日,案涉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2019年1月6日双方签署了竣工结算书,确认结算总价为600万元,工程款在结算完成后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5%,预留5%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10个工作日支付完成。2019年2月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100万元。2019年4月23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黟县凤之旅酒店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未支付的竣工结算剩余款500万元的95%支付给原告;如被告黟县凤之旅酒店有限公司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则从2019年1月7日起以竣工结算总价款的尚欠余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支付竣工结算总价款。被告龙之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广徽古建筑园林营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黟县凤之旅酒店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原告与被告黟县凤之旅酒店有限公司、龙之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据施工合同进行施工,被告应当按照合同和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现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黟县凤之旅酒店有限公司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利息),并由被告龙之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因未提出充分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对其提出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依法调减的主张,因其不能举证证明,且该工程款违约金(利息)系当事人明确约定,该约定标准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被告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黟县凤之旅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山市广徽古建筑园林营造有限公司工程款475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91625元(从2019年1月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至2019年8月2日),以后另行计付至款清之日。
二、被告龙之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9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3491元,由被告黟县凤之旅酒店有限公司、龙之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伟光
审 判 员  许露阳
人民陪审员  程胜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伟杰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