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广徽古建筑园林营造有限公司

黄山市广徽古建筑园林营造有限公司、黟县凤之旅酒店有限公司、龙之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23财保4号
申请人:黄山市广徽古建筑园林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经济开发区蓬莱路10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151488912W(1-1)。
法定代表人:朱绳武,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磊,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黟县凤之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黟县碧阳镇石亭村下西田组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MA2T2KUG4G。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龙之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海五路77号院1号楼龙之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18257594D。
法定代表人:李中随,执行董事。
申请人黄山市广徽古建筑园林营造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黟县凤之旅酒店有限公司、龙之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3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6664330181820190000027)。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山市广徽古建筑园林营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黟县凤之旅酒店有限公司、龙之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山市广徽古建筑园林营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汪新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国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