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朔泵业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河北国朔泵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涿民初字第2523号
原告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凌华,该公司法务。
被告河北国朔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河北国朔泵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告银行存款156666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河北国朔泵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6666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孙铁军
代理审判员*柳
代理审判员*静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靳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