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朔泵业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河北国朔泵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涿民初字第2523-2号
原告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凌华,该公司法务。
被告河北国朔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涿民初字第252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后。被告河北国朔泵业有限公司向我院递交了申请,该公司法人代表***自愿以自己名下的位于涿州市平安北街怡海家园X房产及小型轿车冀FXXXX1提供反担保,要求对所查封的被告河北国朔泵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66660万元予以解封。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北国朔泵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6666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孙铁军
代理审判员*柳
代理审判员*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