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421民初1688号
原告:苏州九翔水上浮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澄湖路888号2幢1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50275500F。
法定代表人:孔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焦岗湖水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焦岗湖镇王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08844627。
法定代表人:王涛,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九翔水上浮筒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翔公司)诉被告淮南市焦岗湖水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岗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岗湖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焦岗湖公司支付工程款9023.9元、违约金5239元(从2018年8月30日至2021年1月14日,按年利率24%计算),并要求继续支付违约金至工程款清偿完毕时止。
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4日,九翔公司与焦岗湖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淮南市毛集实验区焦岗湖景区浮动码头工程”发包给九翔公司。协议约定合同工程款为172762元,同时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九翔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工程已经于2017年7月30日经过竣工验收,并确定工程款为172762元。但焦岗湖公司尚欠工程款9023.9元至今未支付,故提起诉讼。
焦岗湖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针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1、九翔公司提交的《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中标结果公告、发票,证明九翔公司与焦岗湖公司之间具有合同关系,九翔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且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工程款为172762元。合同同时约定若逾期付款,每日应按总工程款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本院分析认为,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4日,九翔公司与焦岗湖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其中合同第五条约定工程款为172762元。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二、质量保证金:质量金为一年,质量保证金为总工程款的5%,计人民币8638.1元整,完工后一年内付清。甲(焦岗湖公司)乙(九翔公司)双方如果任一方违约,按应付总款金额之每日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给守约方。”合同签订后,九翔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工程于2017年7月30日竣工并经过验收。工程竣工后,焦岗湖公司支付九翔公司工程款163738.1元,尚欠工程款9023.9元至今未支付。庭审时,九翔公司同意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
本案认为:九翔公司与焦岗湖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九翔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焦岗湖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但未履行,故九翔公司要求焦岗湖公司支付工程款9023.9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于2017年7月30日竣工并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焦岗湖公司应于2018年8月30日前支付全部工程款,但尚欠工程款9023.9元未支付,构成违约,故九翔公司要求焦岗湖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庭审时九翔公司同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8年8月30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九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南市焦岗湖水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苏州九翔水上浮筒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023.9元和违约金(以工程款9023.9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四倍为利率,从2018年8月30日计算至工程款9023.9元清偿完毕时止),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苏州九翔水上浮筒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被告淮南市焦岗湖水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储士宏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姬福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