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淮北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2民初789号
申请人:***,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琴,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北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企业孵化器21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15082200X9。
法定代表人:赵爱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做出了(2021)皖0621民初46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淮北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并将该案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萧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现被申请人淮北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与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按调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大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北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鸿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