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永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亿龙有色金属设备有限公司、临朐县永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24民初6284号 原告:山东亿龙有色金属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关街道朐山路西首757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县永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辛寨街道河北村(*****500米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亿龙有色金属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龙公司)与被告临朐县永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永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永泰公司赔偿原告亿龙公司因涉案工程主体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280000元;2.请求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永泰公司承担。诉讼中,亿龙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永泰公司赔偿原告亿龙公司因涉案工程主体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各项损失284406元;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为:鉴定费共计125000元由永泰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月25日,亿龙公司与永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永泰公司为亿龙公司承建综合车间,开工日期为2010年3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9月30日。合同签订后,永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施工质量问题,亿龙公司多次提出整改意见,但永泰公司一直未予有效处理或无法处理。永泰公司曾于2015年1月份诉至法院,要求亿龙公司支付永泰公司剩余工程款,在该诉讼过程中永泰公司申请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潍坊求是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作出(2015)潍鉴字第10号鉴定意见(但未对主体质量问题作出鉴定),该意见证实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亿龙公司提出永泰公司应予支付修复费用及逾期完工违约金,临朐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主张属于反诉**,而亿龙公司当时未提出反诉,不予审理。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临法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后,亿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中,亿龙公司主***公司应支付维修费用及逾期完工违约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6)鲁07民终126号判决,认为“原告在原审中未对此提出反诉,不予审理,双方另行解决”。2016年6月,亿龙公司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永泰公司支付修复费用。在审理过程中,亿龙公司提供了相应证据且要求就涉案工程主体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法院未予准许。经审理后于2020年8月作出(2016)鲁0724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但未就主体质量及赔偿问题作出评判。亿龙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未对涉案工程的主体质量问题作出裁判。亿龙公司于2021年5月就涉案工程主体质量问题委托鉴定,经鉴定后,涉案工程确实存在严重主体质量问题,永泰公司应对此承担责任。 永泰公司辩称,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在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法民初第368号案件中,对于亿龙公司提出的墙体不正、墙体裂纹、屋面漏水、卫生间漏水作出鉴定。其结论认为对结构整体承载力和结构安全无明显影响,因此不存在工程主体质量问题,并出具了修复方案。临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4民初1781号案件中,对于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已经作出结论,判决永泰公司支付维修费用47000元,涉案工程问题已经做了处理,亿龙公司提起本次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纯属无理缠诉,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亿龙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1月25日,永泰公司(原临朐县卧龙建筑公司,后更为现名)与亿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永泰公司为亿龙公司承建综合车间,工程承包范围:除甩项外图纸全部内容;开工日期2010年3月1日,竣工日期2010年9月30日;合同价款1200000元(不含税)。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永泰公司对涉案工程主体、墙体、地面等内容进行了施工。 2016年,亿龙公司就涉案工程向本院起诉永泰公司,要求永泰公司支付维修费60000元(以鉴定意见为准)、逾期完工违约金240000元。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6)鲁0724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在该案中本院认定,潍坊求是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求是鉴定所)2015年4月18日出具求是司法鉴定所(2015)潍鉴字第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分析说明:4.1被鉴定对象为框架结构工程,墙体为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填充墙(已抹灰),为非承重墙体,起围护和分割作用,无承担与传递荷载的功能。鉴定意见为:1.亿龙公司综合车间二层A⑥-⑦墙体(已抹灰)、五层1/A:③-⑤墙体(已抹灰)、五层1/C:⑧-⑩墙体(已抹灰)相对偏差超出国家相关规范允许偏差,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修复方案:建议采取装饰装修相关措施,补正墙体。2.亿龙公司综合车间部分房间墙体存在裂缝,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修复方案:建议沿裂缝两边各100mm凿除面层,挂纤维网布用素水泥浆修补抹平后重新抹灰、粉刷。3.亿龙公司综合车间屋面存在渗漏现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修复方案:建议拆除广告牌固定螺栓,铺设SBC聚氨酯乙烯丙纶防水材料,修复防水。4.亿龙公司综合车间四层卫生间地面存在渗漏现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修复方案:建议对卫生间渗漏部位凿除面层,采取氰凝灌浆堵漏,修复防水后恢复地面原状。该案诉讼中,经法院技术室介绍,亿龙公司委托山***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博设计公司)对亿龙公司综合车间加固整改提出方案。该案诉讼中,本院委托山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对涉案工程的修复费用进行评估。2020年7月11日,**咨询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一、双方无争议部分工程造价:1.墙体裂缝处理、墙体不正修复费用27416.52元;2.楼面漏水封堵11352.91元。二、双方争议部分工程造价:屋面漏水处理22309.43元、门厅漏水处理8974.36元。该案中本院认为,经**咨询公司鉴定,综合车间工程墙体裂缝处理、墙体不正修复费用27416.52元,楼面漏水封堵11352.91元,门厅漏水处理8974.36元,该三项费用共计47743.79元,应由永泰公司支付给亿龙公司;因涉案工程屋面的广告牌是亿龙公司自己安装,导致出现渗漏现象应自己承担维修费用;因亿龙公司要求永泰公司增加工程量,亿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增加工程量的工期,其要求永泰公司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永泰公司支付亿龙公司维修费用47743.79元,驳回亿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亿龙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亿龙公司提交手机录像多份,手机录像显示其车间工程存在裂缝及漏水等现象,亿龙公司为此主张工程存在严重的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鲁07民终729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中认为,亿龙公司主张其车间工程存在严重的主体结构质量缺陷,因前述司法鉴定意见[求是鉴定所于2015年4月18日出具的求是司法鉴定所(2015)潍鉴字第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未予确认,本案一审诉讼中亿龙公司委托建博设计公司出具的综合车间加固整改方案中亦未予确认,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车间工程存在严重主体结构质量缺陷,其请求永泰公司承担工程主体结构质量责任,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诉讼中,亿龙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三楼以上含三层楼板、屋面裂缝及厚度,三楼以上墙体墙面裂缝,楼板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验收评定标准以及对主体结构造成的影响;一楼前厅雨棚钢筋保护层厚度是否对主体结构质量造成影响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峰城(青岛)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城公司)进行司法鉴定,该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中认为三层楼板、屋面裂缝未对主体结构造成影响;四层顶板无裂缝,不存在对主体结构造成影响;阁楼层顶板(屋面板)无裂缝,不存在对主体结构造成影响;三楼以上墙体墙面裂缝均为“非荷载裂缝”,对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未造成影响,这些裂缝对房屋的正常使用性有一定影响,毕竟影响到房屋美观。鉴定意见为:(一)三楼以上(含三层)楼板、屋面裂缝及厚度:1.三楼以上(含三层)楼板、屋面裂缝:(1)三楼以上(含三层)楼板、屋面裂缝中10-11轴/B-D轴屋面板板底裂缝宽度超出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不符合设计要求;其他裂缝符合设计要求。(2)楼板裂缝对主体结构造成的影响:五层顶板(屋面板)裂缝,对主体结构安全性方面的影响程度,按照《房屋裂缝检测与处理技术规程》(CECS293:2011)的规定,五层顶板(屋面板)裂缝属“非荷载裂缝”,对主体结构未造成安全隐患。五层顶板(屋面板)裂缝,对主体结构耐久性、防火性及正常使用性方面的影响程度,仅五层顶板(屋面板)10-11轴/B-D轴屋面板板底裂缝宽度超出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不利影响程度超出规范允许范围(暨不符合设计要求);其他裂缝未超出规范允许范围(暨符合设计要求)。2.楼板厚度:(1)楼板厚度施工质量:二层、三层、四层、五层顶板厚度均不符合验收规范合格的规定,均评定为不合格,暨楼板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均为严重质量缺陷。(2)楼板厚度质量缺陷对主体结构造成的影响:二层、三层、四层、五层顶板厚度存有严重质量缺陷,主要是楼板厚度过大造成的。楼板过厚对板自身的承载能力增强,但增加的永久荷载值对相关周边受力构件造成显著的不利荷载作用,导致主体结构安全性不符合设计要求。楼板增厚对楼板的耐久性、防火性及正常使用性尚未构成不利影响。(二)三楼以上墙体墙面裂缝:1.三楼以上墙体墙面裂缝:三楼以上内墙面裂缝中第一类梁底、柱边与墙交接部位的裂缝,与施工质量方面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有直接因果关系,这应归结于施工方面本身存有的质量缺陷。三楼以上墙体内墙面第二类斜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和不规则裂缝和外墙面普遍存有不规则裂缝现象,也与施工质量有关。2.三楼以上墙体墙面裂缝对主体结构造成的影响:三楼以上加气混凝土砌块填充墙、外围护墙裂缝未对主体结构造成安全隐患,但对房屋的正常使用性和房屋的使用舒适度造成影响。(三)楼板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1.楼板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施工质量:二层、三层、四层、五层、阁楼层顶板和底层大厅入口处室外雨蓬顶板的钢筋保护层厚度均评定为不符合验收合格的规定,均为严重质量缺陷。另外,阁楼层多处部位及其他个别部位,因保护层厚度太大,已超出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的**,隶属于不符合验收规范第5.5.1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暨钢筋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2.楼板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质量缺陷对主体结构造成的影响检测结果表明,绝大多数部位的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过大,部分超出允许偏差值的1.5倍,尤其是阁楼层的多数部位相当于板底未设钢筋,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存有的严重质量缺陷,降低了楼板本身的承载性能,对主体结构安全性造成的影响程度已构成严重的安全隐患。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绝大多数过大,对主体结构的耐久、防火等性能未造成影响。因该鉴定亿龙公司向峰城公司支出鉴定费55000元。 本案诉讼中,亿龙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以及对涉案工程因主体鉴定进行凿除形成的坑洼及钻孔等修复费用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华泰永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永信公司)进行司法鉴定,该公司后出具加固修复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五层顶板裂缝修复方案:1.对混凝土表层微细独立裂缝(小于0.2mm,1-2轴/B-D轴),采用表面封闭法施工。采用低黏度且有良好的渗透性的修补胶液(封缝胶)封闭裂缝通道,宽度30mm,厚度2mm,长度延伸出端缝30mm。2.对混凝土贯穿裂缝及网状裂缝(大于0.2mm,10~11轴/B~D轴、10~11轴/A~B轴)采用压力注浆法进行处理。①沿裂纹中心两侧总宽200mm宽的混凝土表面凿除,并清理干净。②对裂缝的周边采用环氧树脂类封缝胶进行密封,以一定压力将低粘度、高强度的环氧树脂类裂缝修补胶液注射入裂缝腔内。③板底采用300g/m2高强度Ⅰ级碳纤维织物处理表面。④按照原设计图纸恢复板底建筑做法。(二)楼板厚度过大、楼板保护层厚度过大修复方案:楼板厚度过大、保护层厚度过大时采用板底粘贴碳纤维布的方法进行加固处理,碳纤维采用300g/m2高强度Ⅰ级碳纤维织物(见附图1)。修复范围:楼板厚度大于120mm(二层2~4轴/B~C轴、四层4~5轴/A~A/3轴、3~4轴/1/A~3/A轴);保护层厚度超出允许偏差值1.5倍(五层7~8轴/A~B轴、阁楼层6~7轴/A~2/A轴、5~6轴/A~B轴、6~7轴/C~D轴、6~7轴/2/A~B轴)。①混凝土表面处理:按加固设计部位放线定位,被粘贴的混凝土结构表面应打磨平整,除去表层浮浆、油污等杂质,直至完全露出混凝土结构新面。转角粘贴处应进行导角处理并打磨成圆弧状,并将加固区域混凝土表面打磨平整,打磨完毕用丙酮擦拭砼表面,除去表面灰尘。②涂刷底层树脂:应按工艺规定配制底层树脂;采用滚筒刷将底层树脂均匀涂抹于混凝土表面,宜在底层树脂表面指触干燥后,尽快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③找平处理:应按工艺规定配制找平材料,应对混凝土表面凹陷部位用找平材料填充平整,不应有棱角,转角处应采用找平材料修理成光滑的圆弧,不应小于20mm。④粘贴碳纤维布:按设计要求的尺寸裁剪碳纤维布,按工艺规定配制浸渍胶,并均匀涂抹于粘贴部位,将碳纤维布用手轻压贴于需粘贴的位置,宜用专用的滚筒顺纤维方向多次滚压,挤除气泡,使浸渍树脂充分浸透碳纤维,滚压时不得损伤碳纤维布,在碳纤维布的表面均匀涂抹浸渍树脂,碳纤维布粘贴施工完以后,表面抹水泥浆加以防护。⑤检验及验收:碳纤维片材的实际粘贴面积不应少于设计面积,位置偏差不应大于10mm;碳纤维片材与混凝土之间的粘结质量,可用小锤轻轻敲击或手压碳纤维片材表面的方法检查,总有效面积不应低于95%;碳纤维布如需搭接时应沿纤维方向搭接,搭接长度不少于200mm。⑥表层处理:碳纤维布粘结完毕,在其表面再均匀涂抹一层粘贴涂料,并点粘粗砂以保证粉刷砂浆的可靠粘结。修复施工完成后,按原设计图纸恢复面层建筑做法。(三)三层以上加气混凝土填充墙、外围护墙的裂缝修复方案:1.外墙面裂缝修复方案:①将原外墙皮凿除至结构层,并清理干净。②用水充分湿润并用胶粘剂掺水泥甩浆。③将复合耐碱网格布压入水泥抗裂砂浆。④按原设计的外墙做法进行施工。2.内墙面裂缝修复方案:①将内墙裂缝两侧宽度200mm范围内墙皮凿除至结构层,并清理干净。②用水充分湿润并用胶粘剂掺水泥甩浆。③两种不同材料交接处沿中心两侧总宽200mm处钉0.5mm钢丝网网一层。④1:2水泥砂浆掺建筑胶抹平压入玻纤网。⑤按原设计的外墙做法进行施工。(四)底层大厅入口处雨棚板修复方案:①将临板边露筋处部位凿毛处理,将钢筋除锈,并清理干净。②用水冲洗干净并充分湿润,待表面没有明水后刷涂混凝土界面剂。③采用高强度水泥砂浆压抹、找平处理。④施工完成后对修复部位洒水,养护时间不少于7天。⑤按照原设计图纸恢复板底、板顶建筑做法。(五)鉴定时凿除形成的坑洼及钻孔修复方案:①将凿除形成的坑洼及钻孔部位松散混凝土清理干净。②水冲洗干净并充分湿润,待表面没有明水后刷涂混凝土界面剂。③用微膨胀高强细石混凝土填充并压实抹平。④施工完成后对修复部位洒水,养护时间不少于7天。⑤按照原设计图纸中的建筑做法重新施工。 华泰永信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外墙修复造价135652.71元,三楼以上(***)内墙裂缝修复造价25396.36元,五层楼板裂缝修复造价2313.22元,首层大厅雨棚修复造价6933.04元,除外墙、楼板裂缝、首层雨棚、内墙面裂缝外修复造价114110.74元,合计284406.07元。 亿龙公司向华泰永信公司支出鉴定费40000元。 诉讼中,根据永泰公司的申请,本院从临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涉案工程在过户登记给临朐县龙大有色金属设备有限公司时,由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于2014年4月3日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鉴定结论为: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评定临朐县龙大有色金属设备有限公司职工公寓(3)的安全性等级为Asu级,即在正常使用及维护条件下,其安全性能得到保证。在附带的两份检测报告中均记载,现场检测数据为被检测构件(部位)检测时龄期的检测结果。 庭审中,经本院询问,永泰公司表示不同意对涉案工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故,永泰公司应对涉案工程的主体结构质量在其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民事责任。峰城公司出具的质量鉴定意见,亿龙公司予以认可,针对永泰公司提出的异议问题峰城公司进行了答复,但未对鉴定意见进行更改,永泰公司也未举证证明鉴定过程存在法定瑕疵情形,故本院认定该鉴定程序合法,真实有效,该鉴定意见能够作为定案依据。建筑物的主体结构要具备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用以承重建筑物上的各种荷载,也就是说主体结构质量主要侧重于主体结构的承重能力和安全性。在该鉴定意见书中,对涉案工程三楼以上(含三层)楼板、屋面裂缝,峰城公司认为三层、四层及阁楼要么无裂缝,要么裂缝未对主体结构造成影响,故永泰公司对该部分不承担主体结构质量责任;五层部分裂缝虽对主体结构耐久性、防火性及正常使用性的不利影响程度超出了规范允许的范围,但峰城公司同时认为该裂缝为“非荷载裂缝”,且对主体结构未造成安全隐患,故该裂缝不应为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永泰公司对该部分不承担主体结构质量责任。对楼板厚度,峰城公司认为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导致主体结构安全性不符合设计要求,故永泰公司对该部分应承担主体结构质量责任。对三楼以上墙体墙面裂缝,峰城公司认为未对主体结构造成安全隐患,仅从美观角度进行了评价,故永泰公司对该部分不承担主体结构质量责任。对楼板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峰城公司认为对主体结构安全性造成的影响程度已构成严重的安全隐患,故永泰公司对该部分应承担主体结构质量责任。因永泰公司不同意维修,故应支付相应的修复费用。华泰永信公司出具的加固修复意见书及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真实有效,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根据前述认定的永泰公司对涉案工程中部分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主体结构质量责任、加固修复鉴定意见及修复造价鉴定意见,本院认定永泰公司应对首层大厅雨棚修复费用6933.04元及除外墙、楼板裂缝、首层雨棚、内墙面裂缝外修复造价114110.74元向亿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计款121043.78元。 对亿龙公司主张的鉴定费,因亿龙公司向案外人青岛诚祥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支付的30000元鉴定费,系亿龙公司在本案诉前自行委托鉴定所花费,且该鉴定意见在本案中也未予采用,故该费用应由亿龙公司自行承担。对亿龙公司向峰城公司支付的鉴定费55000元,因该鉴定意见中认定亿龙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中的一部分系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故该鉴定费应由双方分担。永泰公司承担的比例,可参照依据该质量鉴定意见出具的修复造价鉴定意见中,确定的永泰公司应承担责任部分的比例计算,计款23408.11元(121043.78元÷284406.07元×55000元)。对亿龙公司向华泰永信公司支出的鉴定费40000元,亦应按永泰公司的责任比例进行分担,计款17024.08元(121043.78元÷284406.07元×40000元)。 虽永泰公司依据本院调取的《鉴定报告》抗辩认为涉案工程无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但该《鉴定报告》形成于2014年,距峰城公司出具涉案鉴定意见已近8年,且在《鉴定报告》附带的两份检测报告中均记载,现场检测数据为被检测构件(部位)检测时龄期的检测结果,因此不能以该《鉴定报告》来否定在本案诉讼中通过法定程序就涉案工程作出的主体结构质量鉴定意见。永泰公司辩称在本院受理的(2016)鲁0724民初1781号案件中已对亿龙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进行了处理,但在该案起诉请求中亿龙公司并未明确针对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主张权利,该案中也并未对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处理,且该案中所涉鉴定意见认定的“对结构整体承载力和结构安全无明显影响”针对的系墙体,与本案中认定的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部位不一致;二审中也没有对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二审法院仅系以之前的鉴定中未对主体结构质量缺陷进行确认、事实依据不足为由而没有支持亿龙公司。现亿龙公司通过申请司法鉴定确定了涉案工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应系亿龙公司对该主张提供了新证据,故亿龙公司现主张主体结构质量赔偿并不构成重复起诉。永泰公司诉讼中的其他抗辩理由,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朐县永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亿龙有色金属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21043.78元、鉴定费40432.19元,合计161475.97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亿龙有色金属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21元,由原告山东亿龙有色金属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956元,被告临朐县永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765元。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