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永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潍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民初3822号 原告:潍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路355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0年4月30日生,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告:***,男,汉族,1968年8月4日生,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10日生,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4日生,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6月12日生,住山东省 沂水县许家湖镇永富庄村80号。 被告:**,男,汉族,1991年10月1日生,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临朐县永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辛寨街道河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62年6月9日生,住临朐县。 原告潍坊**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临朐县永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已立案受理的(2022)鲁0724民初3514号原告临朐县永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潍坊**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均系原告因不服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22)第275号追索劳动报酬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的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0724民初351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杜 夏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