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永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潍坊**置业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民初3824号 原告:潍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路355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8年6月17日生,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告:***,男,汉族,1964年4月16日生,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8日生,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告:***,男,汉族,1967年3月16日生,住山东省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临朐县永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辛寨街道河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62年6月9日生,住临朐县。 原告潍坊**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临朐县永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已立案受理的(2022)鲁0724民初3516号原告临朐县永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潍坊**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均系原告因不服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22)第274号追索劳动报酬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的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0724民初351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杜 夏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