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829执恢3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万张街道梁海村712号。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万张街道梁海村。
被执行人:临朐县永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辛寨镇河北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箕山镇箕山街1号。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大坊坞村1号9号2单元602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朐县永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20)鲁0829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恢复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工资账户,经线上、线下财产调查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鲁0829执恢3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