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注意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终153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18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年10月25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1年8月15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8年1月12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7年6月18日生,住郑州市郑州矿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密市注意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新城农业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9年11月1日生,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有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新密市注意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3民初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因***、***(案外人)涉嫌虚假诉讼案,新密市公安局在2018年11月9日,以新密公函(2018)32号函告我院将本案移送该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3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
二、驳回***的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退还***、***、***、***、***、新密市注意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陈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雪竹
书记员任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