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注意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密市注意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3民初5871号
原告:***,女,1954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新密市注意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新城农业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新密市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新密市青屏大街西段*号。
负责人:常建。
被告:魏少波,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51号楷林商务中心北区*单元*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楚玉荣诉被告***、新密市注意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新密市营销服务部、魏少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玉荣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楚玉荣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