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注意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2-02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丽缙民催字第8号
申请人:新密市注意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新密市注意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丽水壶镇支行2015年5月12日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37723524、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整、出票人为缙云县南宝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缙云县中茂建材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15年11月12日、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密市注意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卢岩好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昱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