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注意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新密市注意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3执保21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新密市注意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密市注意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03民初52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密市注意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军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