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3执保7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新密市注意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密市注意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03民初52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对被申请人***、***、***、***、***、新密市注意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朱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