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汇隆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安平县汇隆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盱执字第0190号
申请执行人安平县汇隆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河漕村。
法定代表人高全力,总经理。
被执行人***,驾驶员。
安平县汇隆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2)盱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安平公司各项损失共计39184.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39459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盱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