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天山建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36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建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鸿雁路264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416号金阳大厦12-C。

负责人:霍建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桃园商业大厦五楼5032。

法定代表人:赵振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建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建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建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36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冷 长 青

审判员 库尔班白克

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 凌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