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与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执1613号
移送部门: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安北路桃园商业大厦五楼50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77758012。
法定代表人:魏国银。
被执行人: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8号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323592XY。
法定代表人:何林富。
本院民庭移送执行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53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3829.9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40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
3、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公安临控。
4、本院依法委托该公司所在辖区法院调查基本情况,发现该公司无经济收入。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案申请标的33829.91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3829.9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53执16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鑫
审判员 朱红兵
审判员 黄小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化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