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执1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快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9587996XD。
法定代表人:廖礼广,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77758012。
法定代表人:赵振海,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323592XY。
负责人:何林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快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2020)渝05民终6708号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快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标的7979973.4元及利息,执行费67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股权与投资、保险与社保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已向重庆东恩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送达了扣留裁定书,对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东恩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了扣留;
四、已对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传统查控(参考本院其他执行案件),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对其法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五、已对申请人进行约谈,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本案处理方式及结案方式。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7979973.4元及利息,执行费6730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渝0153执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天全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