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26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桃园商业大厦五楼5032。
法定代表人:赵振海。
关于***申请执行**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201民初285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47142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费用917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工商、房产、不动产、证券、保险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过委托被执行人注册登记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关联案件检索,被执行人**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均有作为被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并且数额巨大。申请执行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财产调查情况。根据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时无法执结,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仲
审判员 张 小 龙
审判员 陈 薇 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玛丽亚木·巴吐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