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执243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7月15日出生,重庆市江**。
被执行人:重庆市金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5327K。
法定代表人:周维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08月12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323592XY。
负责人:何林富,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77758012。
法定代表人:魏国银,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重庆市金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5民终6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02942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1269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及名下的银行、房屋、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重庆市金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有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系轮候查封或有抵押,不宜处置,被执行人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东恩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优先债权,本院已依法扣留,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1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亦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人。本案申请标的1029425元及利息,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02942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天 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胡晓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