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9945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翠梅,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荆公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陈恩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明,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波,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盱眙县。
被告: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桃园商业大厦五楼5032。
法定代表人:赵振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志荣,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
第三人:王五六,男,196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与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波、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五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予以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张波、***、***下落不明需公告开庭,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于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本案仍由审判员张莉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伊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